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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请假制度
更新时间:2007/12/24  作者:   阅读:3220次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增强团结,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如下教职工考勤制度。

1、工作时间:

(1)行政干部、职工工作时间是:上午7:20——11:20,下午1:10——4:45。

(2)教师在下列时间内,应该在校工作:

上午8:00——11:00,下午1:30——4:30

(上午、下午有第一节课的教师于课前十分钟到校)

2、请假手续和批假权限:

(1)事假:应事先填写事假单,事假一天以内由组长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方可执行。

(2)病假:以医疗单位开具的病假证明单为证,在一周内经教导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分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以旷工处理。

教职工外出看病,向组长请假。每次看病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转院者例外)。

长病假和复工: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和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工,且试工三个月,否则按照长病假处理。

(3)工伤假:教职员工因工(公)负伤,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由所在部门向学校递交事故报告,并经指定医院鉴定方可按工伤处理,工伤者需续假,应事先办妥手续,否则超假期间按事假扣发工资。

(4) 婚假:教职工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应事先办理婚假手续,报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5) 丧假: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所在部门批准办理手续。

(6) 产假:按文件规定办理产假手续。

(7) 探亲假:教职员工探亲假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路费按规定报销。

3、考勤管理

(1)上班时间内不离岗,不窜岗,不干私活,遵守各部门的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职工上班后因事需外出者,凭行政组长签发的准假单方可离校。

(2)教职工享受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的期限,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该一次性享受完毕。凡一次未享受完毕者,剩余的假期作加班处理。

(3)教职工应遵守学校制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作旷工处理。全勤者给予奖励。

(4)教研组长、行政组长按以上规定作好每月的考勤统计,按时上报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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