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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考察管理条列细则》
更新时间:2007/12/24  作者: 松江一中  阅读:3931次  
为进一步加强对班主任(年级组长)、高三教师、教研组长(教研员)、支教教师等条线考察工作的管理,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制定如下条例:

(1)凡担任学校班主任(年级组长)、高三教师、教研组长(教研员)、支教等条线工作的教师,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外出考察活动。条线考察活动学校原则上每两年(一般逢单年)组织一次。

(2)班主任(年级组长)、高三教师、教研组长(教研员)、支教教师等条线工作实行积分制。凡在以上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即获得一个积分(一个积分相当于1500元考察费用),兼任职务者兼得积分。

(3)参加条线考察活动的教师当年至少已有一个积分,如考察活动所需经费超过参加者已有的积分,缺欠的经费由参加者自付或通过以后的积分补上。凡符合参加条线考察活动条件的教师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参加当年考察活动的,其积分可以保留累计(不折合现金发放),下次条线考察活动时可用。由于自身原因调离本校者,其考察积分积余部分视作自动放弃,缺欠部分须按币值补足。

(4)条线考察活动不可携带家属。

4、关于教职工旅游(疗休养)活动的规定

(1)学校每两年(一般逢双年)组织一次教职工旅游(疗休养)活动,学校补贴每位教职工1500元,费用超过部分自理,不足的部分不退,不参加者可发旅游补贴1000元,凡组织旅游(疗休养)活动的当年6月30日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可享受(当年1月—5月退休的教职工如参加旅游(疗休养)活动,可享受学校1500元的补贴,不参加者则不享受补贴发放)。

(2)班主任(年级组长)、高三教师、教研组长、支教教师等条线考察积分和学校旅游(疗休养)积分可以互相通用。凡条线考察积分出现负分数的,应先用旅游(疗休养)积分将条线考察积分补足;如条线考察积分有余分的,可以用作参加学校旅游(疗休养)。

(3)教职工旅游(疗休养)可选择工会提供的地点,也可根据教职工的要求自行组队。若携带家属,家属费用一概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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