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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通过
更新时间:2004/11/30  作者:   阅读:5494次  

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颇受外界瞩目的“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条款正式列入法规,并将于二00五年三月一日正式生效。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任何人不得让未成年人为其购买烟酒;经营烟酒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任何人不得在学校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此外,在条例第八条还对监护人的义务进行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

据专家分析,此番立法最终对禁止买卖烟酒的主体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分类,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商家、学校等各种人群或机构的义务关系,最后的修订稿得到了全票通过,立法过程可谓十分顺利。

至于原本有传闻称,上海将对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商家处以五百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此次并未列入法规中。专家的解释是,由于中国内地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仅对此设置了禁止性规定,未设置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的地方立法也不得设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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