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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一中新疆部学生医疗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0/9/25  作者:松江一中 新疆部老师  阅读:7516次  
      按照国家规定,内地新疆班学生应享受公费医疗。国家按照每年每人200元的标准拨款。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好这笔经费,同时也为了使学生医疗工作更加有序,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就医
      1、学生患病是否需要外出就医,必须由医务室医生根据具体症状而定。学生不得擅自提出外出就医的要求。凡强行要求外出就医,或强行要求医生进行各类医疗检查,经检查确实无特殊病情的,有关的交通费、检验费、医疗费自理。
      2、在医院或医务室治疗时,不得向医生索要医院和医务室未备药品。
      3、在就医场所(医务室、医院)就医时,要主动配合治疗。不允许耍态度。
      二、费用
      1、学生每人每年医疗费为200元,超出部分的20%由学生父母承担(大病、手术需住院的视具体情况定)。
      2、外出就医的挂号费、不属于医保范围费用、外配药物费用,均由学生父母承担。
      3、为了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工作,矫正牙齿、美容等非正常医疗,学校不予负责,不陪同,不准假,其费用一律自理。
      4、凡因自残、打架等人为原因造成的伤害,医疗费用全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三、本规定只针对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在上海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据本市医保规定,凡在上海以外地区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学生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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