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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新疆高中班和区内初中班招生体检标准
更新时间:2010/9/25  作者:松江一中 新疆部老师  阅读:13972次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 每分钟少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除外);
       (三)心率每分钟不低于50次或不高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3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三条 面部肿瘤直径超过5厘米,影响面部功能,不合格。
       第四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眼球震颤,红绿色弱、色盲,严重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及眼底疾病,不合格。
       第五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每侧口语低于5米,不合格。
       第六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疹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 不合格。
       第七条 慢性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第八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等,不合格。
       第九条 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等疾病,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中隔重度弯曲或肥厚、鼻畸形等,不合格。
       第十条 扁桃体II度以上肿大者,有影响吞咽、发音能力的咽、喉疾病,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等,不合格。
       第十一条 重度牙周病:预领关节疾病,腮腺肿瘤,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等疾病,唇裂(未修复),腭裂(未修复)等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十二条 内地新疆高中班男生身高低于140厘米,体重低于36千克,女生身高低于135厘米,体重低于33千克,不合格;过度肥胖有代谢综合症者,不合格。区内初中班男生身高低于135厘米,体重低于29千克,女生身高低于130厘米,体重低于26千克,不合格;过度肥胖有代谢综合症者,不合格。
       第十三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四条 脊柱、四肢畸形,活动受限,两下肢不等长超过3厘米,膝内翻股骨内裸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裸间距离超过6厘米,不合格。
       第十五条 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十七条 各种疝,脱肛,肛瘘等尚未治愈的,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外生殖器畸形或发育不全的,不合格。
       第十九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高于900G/L,合格。
       第二十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属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二十一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慢性胃、肠疾病,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包虫病、黑热病、布鲁氏杆菌病等,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头癣,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牛皮癣,传染性软疵,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等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急慢性肾炎、肾病、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疮、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女生尿检异常者应注明是否月经期。
       第三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甲亢,甲减,II度以上甲状腺肿,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l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三十一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抑郁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学习和体育锻炼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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