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教委),南京、杭州、广州、深圳、大连、青岛、宁波、苏州、无锡市教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内地新疆高中班(以下简称新疆班)的领导和管理,结合各城市和办班学校在广州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建议,经与新疆教育厅主要领导同志协商,并报部领导原则同意,现将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回家探亲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教育部《 关于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民厅[2001]1号)文中规定“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在四年高中(含一年预科)每两年回家探亲一次,探亲时间在第二学年暑假执行”。根据办学实际,现将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回家探亲时间由原来“第二学年暑假执行”调整为第一学年暑假执行。各承担办学任务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要做好学生返疆探亲的组织工作,确保学生路途安全。学生要按期返回学校。学生往返交通费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补助。
二、各办班学校要按教育部(教民[ 2000]8号)《 关于印发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内地新疆高中班进行预科结业升学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发高中入学注册通知书。 预科学生结业升学考试成绩未达到基本要求、进入高中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患有先天性疾病久治不愈、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完成学业有困难者,经报办班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退回新疆,并按相应的民族等额补录(即退多少补录多少,退哪个民族的学生就补录哪个民族的学生)。补录学生的工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要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届初中毕业生中选拔优秀学生,直接进入内地新疆高中班学习。 退回的学生,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
教育部民族教育司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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