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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对哪些行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有要求?具体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03/12/22  作者:转载   阅读:5140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凡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第二款规定“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这里提到的三类人员其等级要求分别是:国家级省级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国家级省级院(团)的影视话剧演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甲等,其余的不低于一级乙等;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语文教师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国家公务员不低于三级甲等。此外,直接为公众服务的广播员、解说员、导游、营业员等也都有相应的等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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