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学校经济活动制度建设,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并报校党委同意,就学校比价、询价工作作如下补充规定:
1.凡是列入须通过比价、询价进行采购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比价、询价制度落实专人负责;
2.比价询价情况应采取有证明力的方式留存,所谓证明力,其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时效性证据、公开性证据、合法性证据;
3.比价询价记录应交由采购工作小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随合同、发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表等归档;
4.比价询价记录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作为重要会计资料在适当场合公开。
上海市松江一中
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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