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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更新时间:2013/4/15  作者:松江一中 医务室  阅读:4675次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晚婚晚育奖励) 

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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