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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节选



作者:    转贴自:教导处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 各科成绩考核记分和评定办法。
各科须评定学年总评成绩。学年总评成绩按两个学期总评成绩综合评定。学期总评成绩以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评定,体育、美术、音乐等学科可根据平时考查和考试成绩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的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者准予补考

第三十三条 补考一般应于该学期结束后的三周内举行。
补考的各科成绩,只记及格和不及格;因特殊情况经准假后缺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可按实际考试成绩评定;无故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再给予补考。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留级。
⒈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达五门者(体育、音乐因生理缺陷等,经校长批准免修,不予计算),不得补考,即予留级。
⒉ 学年总评成绩不及格学科在四门以下(含四门)者,经补考后,中学语、数、外三门中有两门不及格者;或语、数、外三门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学科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及格学科达四门者。
第三十六条 高中学生在同一年级连续学习两年仍不能升级者,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可令其退学。


第七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四十一条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各科会考成绩及格;或会考成绩中语、数、外三门会考及格,其他学科有一门不及格,德育、体育、劳动技能符合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高中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⒈ 语、数、外三门会考成绩及格,其他会考学科三门不及格以下(含三门)者⒉ 语、数、外三门会考成绩中有一门不及格,其他会考学科有一门不及格者。⒊ 品德测评(含思想政治课成绩)总评等级为“差”者。
⒋ 体育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⒌ 劳动技能等级测试不合格者。
第四十三条 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肄业,发给肄业证书。
⒈ 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退学者。
⒉ 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而中途休学,休学期满无复学条件者。
⒊ 学完规定学习年限,但达不到毕业、结业标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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