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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一中校友会章程



作者:    转贴自:松江一中


(2004年12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松江一中校友会是松江区教育局主管、由松江一中各届校友自愿结合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会址设在松江一中母校内。

第二条 宗旨:加强母校和各届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情谊;促进校友间的信息交流;继承和发扬母校“谦逊、求实、勤奋、活泼”的八字校风,努力开拓创新,共同为祖国的四化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主要任务:

1.利用各种有利因素,积极支持松江一中的德育工作。

2.募集奖励基金,改善松江一中的办学条件。

3.创办民办学校,举办高复班等,为繁荣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多作贡献。

4.联络校友,提供咨询,为松江乃至上海地区的经济建设牵线搭桥。

5.编辑出版内部刊物《校友》,报道校友动态,介绍校友事迹,宣传发扬松江一中优良传统。刊物每年出版二至三期。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

l.凡曾在松江一中(包括江春初级中学、代用初级中学、松江县立中学、江苏省立第六中学、云间中学,江苏省立松江高级应用化学科职业学校、苏南公立松江中学)学习或工作过的校友,均可登记为本会会员。

2.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入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退会应书面提出申明。

3.会员违反章程,不履行义务,损害校友会的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l.参加本会组织机构的选举话动: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对本会和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4.遵守会章,支持本会活动,关心和促进母校的发展;缴纳会费;积极向《校友》会刊投送稿件。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均应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产生;代表人数在会员总数的5-30%之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其职责如下:

1.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2.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3.制订、修改校友会章程;

4.审查并批准校友会的年度预、决算报告;

5.决定校友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

第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以及理事若干人组成,组成成员由会员代表协商推举产生。本会聘请名誉理事长和顾问若干人指导工作。以上人员,任期均为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对外代表校友会,讨论决定本会的重要事项,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批准吸收会员和开除会员会籍;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确定下届理事会候选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决定,在校友集中地区设立若干个工作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或批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条 来源:

1.母校及社会资助:

2.会员缴纳会费;

3.校友捐赠;

4.社会办学等的收入。

第十一条 管理:

1.本会经费在银行单开帐号,专款专用。

2.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政策和财务纪律,开源节流,精打细算;自觉接受主管部门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会的终止程序:

本会遇特殊情况需终止,须经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出席者过半数通过,报松江区教育局同意,松江区社团局批准,依法办理终止手续。校友会终止后,一切财产(债权债务)均由松江一中负责处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生效。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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