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一中教代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务第五款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任务。
第三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等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指挥的权力;校长及各行政系统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和职责
第六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实施作出决议。
2、讨论通过教职工奖惩条例、教书育人条例、定编定员方案、工资调整、创收分配、职务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办法等与教职工密切相关和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交职能部门实施,教代会应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
3、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条例)、福利奖金、勤工俭学和管理使用方案、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原则和方法,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其它事项。
4、监督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教代会(或工会)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对中层以上干部每学年进行一次评议,并提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根据主管机构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对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教代会的主要职责
1、维护教职工的全法权益,保证全心全意依靠工作阶级的方针得以落实。
2、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的权威。
3、民主监督学校领导干部。
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指挥。
第八条 校长及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工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能,定期或不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教代会的检查、评议和监督,认真采纳与实施教代会的建议、决议和决定,认真研究和办理教代会的提案。
第九条 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的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经教代会通过事项决定的有关方案、规章、条例等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应予及时纠正。
第十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校长提出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如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可将情况报请学校党委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凡按法律程序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各工作小组为单位,按在岗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三十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教师一般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女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25%,青年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40%,高级职称的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15%左右。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部门的教职工监督,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小组代表,代表在校内调动或在岗离、退休的可保留代表资格,若调出外校、离退休、停薪留职或健康原因等长期不能履行其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由原工会小组补选。
教职工代表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6、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以及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积极参加教代会及其专门工作组的活动,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离退休教职工,各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其它人员作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筹备组提出建议名单,应包含教职工和学校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人,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大会的召开,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
3、研究大会议题中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
4、主持选举,主持大会应通过和决定事项的议程;
5、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必须有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会的表决需经应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经过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以工会小组代表类别为单位建立代表组,正、副组长由所在工会小组组长担任,列席(或特邀)代表的正副组长由大会主席团指派。
一、各代表组在大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组织本组代表按时出席会议,协助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2、征集提案汇总上报;
3、组织代表进行讨论、审议,汇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选派本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
4、作好讨论记录;
5、接受大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二、各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的主要任务:
1、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协助贯彻大会决议的事项,协助做好思想工作、说明解释工作等;
2、收集本部门群众对大会决议等的反映,归纳整理后报送校工会委员会;
3、参与本部门日常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4、接受大会或工会委员会的委托,做好其它工作。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门工作组。各专门工作组由教代会代表组成,校工会与各专门工作组工作相近的委员应参加各专门组,专业工作组组长应推选熟悉该项业务,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各专门工作组对教代会负责。
专门工作组主要任务是:
1、对教代会将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的重要提案,分由各工作组进行调查研究,经论证后,提出建议;
2、在闭会期间,对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论证、咨询,由工会委员会汇总向行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
3、监督、检查有关决议,决定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4、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校工会召集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后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2、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经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大会。
3、主持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收集和整理提案。
4、主持教代会代表组、专门工作组组长联席会议。
5、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
6、组织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7、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有关政策、业务、管理知识,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建设的宣传教育,以提高代表素质。
8、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其全法权益。
9、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代会届期一致,原则上实行两会结合,同时召开,同时换届,两会代表都为常任制,代表可以重合。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对有关问题的决议、大会的提案,以及反馈给行政的意见建议等,都应留有文字材料,列专案归档,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保存。
第二十五条 校教代会应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六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教代会的条例、章程开展活动,党组织应将教代会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随时给予指导。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应积极支持行政开展工作,维护行政的权威,对通过的有关决议、提案要主动积极动员教职工支持行政实施,并认真收集反映,向行政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行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的工作,主动接受教代会的检查评议和监督,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与行政在有关学校的重大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仍有不同意见,应报学校党组织和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 教代会所需的活动经费(包括会务费和日常工作所需费用),应列入学校财政预算,由行政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兼职教代会代表组组长,各专门工作组组长,其社会工作实绩应列入本人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于教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在上海市松江一中教代会。
上海市松江一中第三届教代会代表名单
[排名以姓氏笔画为序] 共43人
王 灿 王 忠 王 瑾 毛 勤 方文军 朱春娥 刘尚芬
孙庆红 孙海东 寿海澜 苏 娟 李 萍 李 斌 吴红莲
汪 新 沈利华 宋爱军 (张 蓬)张碗云 陆为明 陈士全
陈海光 陈焕然 罗 明 周 钢 周菊妹 郑克信 胡志春
(钮松云)侯云频 姜雅芹 姚 萍 姚立强 顾朝晖 钱炳欢
郭宁伟 唐建国 曹 霞 曹丽君 盛济民 鲁福力 蔡君杰
谭海岚
【列席代表】
陆珲 邢丹萍 李军华 朱利剑 吴超峰
松江一中三届七次教代会
关于实施《上海市松江一中创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规划》的决议
松江一中第三届第七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于2009年6月27日举行。会议对《上海市松江一中创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规划(草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上海市松江一中创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规划(草案)》。会议决定,《上海市松江一中创建上海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规划》自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松江一中三届七次教代会
2009年6月27日
松江一中三届八次教代会
关于实施《松江一中教职工考核方案》的决议
松江一中第三届第八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于2010年1月29日举行。会议对《松江一中教职工考核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审议,并一致通过了《松江一中教职工考核方案》。会议决定,《松江一中教职工考核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松江一中三届八次教代会
20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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