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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学生认定标准及评审实施细则



作者:新疆部老师    转贴自:松江一中


       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我区各族人民的巨大关怀,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为了落实办班工作,2000年教育部印发了《 关于内地有关城市开办新疆高中班的实施意见》 (教民[2000]2号),规定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在高中学习期间,每人每学期要交纳900 元的学习、生活等费用,对贫困农牧民和城镇职工子女予以减免有关费用。根据教育部的这一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区近几年对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学生减免有关费用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国家开办内地新疆高中班,主要费用由国家内地各办班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内地新疆高中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个人在学习期间必须承担适当的学习、生活等费用。
      第二条 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缴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标准为每学年900 元。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三条 申请减免费用的学生分为两类,一类为特困生,可以申请免缴费用;另一类为贫困生,可以申请减半缴费。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特困生;
      (一)父母双亡或本人属孤儿,烈士子女,无固定经济收入;
      (二)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是残疾或长期卧病(一年以上),家庭无固定收入;
      (三)父母双方残疾或长期卧病(一年以上)家庭无固定收入;
      (四)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家庭丧失劳动能力,被当地乡政府确定为特困户的家庭;
      (五)享受城镇低保待遇家庭的学生。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为贫困生;
      (一)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但一方有残疾或长期卧病(一年以上),另一方有一定收入,家庭比较贫困;
      (二)父母双方均为农牧民,家庭有一定收入,但未成年子女和老人较多(三个或以上),家庭经济困难;
      (三)单亲家庭(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收入较低,家庭经济困难;
      (四)父母双方均为城镇下岗工人,主要靠领取失业金生活;
      (五)城镇居民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生活比较困难。
      第六条 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中至少一方有固定工资收入,原则上不能申请免缴或减缴。
第三章 缴费标准
      第七条 有固定工资收入家庭子女和家庭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缴费900元。
      第八条 被认定的贫困生每生每年缴费450 元;被认定的特困生每生每学年免缴费用900元。
 
第四章评审
      第九条 对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缴费标准的认定,关系到每一位学生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各有关方面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保证向农牧民子女和弱势群体家庭倾斜的同时,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和公开的评审原则。
      第十条 每年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学生和学生家长,必须本着诚信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并根据本文规定的认定标准突出相应的书面减免申请。
      第十一条 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缴费标准以各地、州(市)为主进行评审,由教育局主管内地新疆高中班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组成教育、民政、人事和纪检等部门代表参加的专门评审小组,对每年录取新生的缴费标准和减免费用申请进行评审,确定贫困生和特困生名单,对在校生家庭进行跟踪核查。
       第十二条 评审小组对减免费用申请的评审必须从严掌握。对南疆四地州,认定的特困生比例分别不得超过当年录取新生总数的35% ;认定的贫困生比例分别不得超过当年录取新生总数的25 %。对其他地州,则分别不得超过30 %和20%。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对每年减免费用申请的评审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 天。待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后由地州发放录取通知书时
负责向学生收取。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必须安排专人,根据各地、州(市)对新生减免费用申请评审结果和在校生家庭跟踪核查的情况,并结合内地办班学校对学生在校实际生活情况的反馈信息,对学生的缴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内初班、内高班学生贫困等级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的,必须报自治区内学办批准同意方可调整,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无权擅自更改。对违反规定,擅自更改贫困等级的,自治区教育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对相关学生的贫困等级予以纠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5年 月开始在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生中实行,老生仍用老办法。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新疆区内初中班学生缴费(伙食费)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作者:新疆部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