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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品德等第评定及奖惩制度



作者:校长室    转贴自:松江一中


一、品德等第评定
品德评定的等第划分及标准:
1、品德等第共分四等:优秀、良好、合格、须努力。
2、具体标准:
优秀: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同学间团结友爱,语言、行为注意文明礼貌,学习刻苦,劳动积极,关心班级集体,认真工作,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班内起模范带头作用。
良好:认真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尊敬师长,同学间团结友爱,语言、行为能注意文明礼貌,学习认真,对集体分配的工作能认真完成,在班内能起积极作用。
合格:能参加校内外各项集体活动,一般情况下能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有了缺点错误能虚心接受批评教育,改正较快,对集体分配的工作能完成。
须努力:对集体活动不积极参加,不能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行为规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语言行为不文明、不能接受老师、同学教育的。
学生的品德评语和等第,除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外,同时应记载在学生成长记录册上告知家长,以便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
学生品德评语和等第评定每学期进行一次,高中毕业班最后一学期的评语和操行等第,作为毕业鉴定,并载入毕业生登记表。
二、奖励
1、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
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绩显著者。
⑵遵纪守法,积极工作,见义勇为,敢于向不良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者。
⑶助人为乐,风格高尚,在校园或社会中有良好影响者。
⑷在期中、期末考试中成绩优异者,或成绩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幅度提高者。
⑸在各类竞赛和评比中,获奖者。
⑹其他单项表现突出,需奖励的学生。
2、奖励方式:
⑴口头表扬。
⑵通报表扬。
⑶颁发证书、奖品或奖学金。
⑷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
⑸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嘉奖。
(一)、三好学生的评选标准
1、德:品德等第必须是优等。
2、智:期末考试成绩:语数英不低于两A一B,其它学科不低于B级。(年级前60%为B,年级前25%为A,及格及以上为C,不及格为D)。
3、体:三好学生体育成绩不低于良。
4、参加学生义工且表现良好。
(二)、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的评选标准
1、品德高尚、担任班级、年级自管会、学生会(团委)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努力为同学服务,在师生中有较高威信;
2、模范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3、各方面发展均衡,期末考试成绩:语数英不低于一A两B,其它学科允许有一门C,其余不低于B,体育成绩不低于良。
(三)优秀团员的评选标准
1、品德高尚,有奉献精神,努力为同学服务,在义工、志愿者服务中表现突出者;
2、模范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带头参加学校各项活动;
3、注重全面发展,体育良好,学习成绩要求同优秀学生干部。
(四)奖学金的评定标准
1、品德等第良好以上;
2、期末考试成绩在年级前18名,且各科成绩C级以上;
3、奖学金分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4名,二等奖学金6名,三等奖学金8名。
以上各类奖励须经过同学自荐、班级集体推荐、班主任审核、校务会议研究通过后进行表彰,并张榜公示。
(五)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办法
1、凡在高中阶段获得过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原则上予以推荐。
2、高三阶段获得过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一般予以推荐。
3、多次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荣誉称号的根据获得荣誉称号次数的多少及现实表现予以推荐。
4、获得其他突出荣誉称号的亦可考虑推荐。
(六)各类竞赛的奖励
凡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区、市、国家级学科、科技、艺体等各类比赛获奖的同学,学校将根据《松江一中竞赛奖励办法》给予表扬和奖励。
三、处分
1、为了严肃校纪、更好地帮助个别学生,教育全体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与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必要处分。
⑴考试作弊。
⑵看传黄色书刊、录像,浏览不良网站。
⑶抽烟、喝酒、赌博、辱骂、打架等。
⑷故意损坏或偷窃公私财物。
⑸异性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
⑹无故旷课。
⑺严重违反《松江一中学生住宿规则》。
⑻其他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松江一中学生手册》的行为。
2、处分方式:
⑴口头批评(含大会批评)。
⑵通报批评。
⑶警告。
⑷严重警告。
⑸记过。
⑹记大过。
⑺留校察看。
⑻劝其退学。
⑼开除学籍。
3、处分管理:
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必须通知家长。
⑵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撤销处分。申请撤消处分的学生需写好《撤销处分申请》,班主任、年级组长、政教主任签署意见,经校行政会议讨论通过,宣布撤销处分决定。
⑶凡受过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无论处分撤销与否,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奖惩栏内都将有所记录。
⑷构成违法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作者:校长室